第四十一条

有效

大型发电厂、民用机场、主要港口、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大型企业、储备可燃重要物资的大型仓库基地、被列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建筑群等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建立单位专职消防队。

应当建立专职消防队的单位相对集中的,经消防救援机构评估同意,可以联合建立单位专职消防队。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