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宾馆、影剧院、歌(舞)厅等场所的音频、视频设备开机时应当播放针对性的消防安全提示。

公共交通运营单位应当通过车载音频、视频等设备,向乘客宣传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和逃生自救等消防安全知识。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