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租赁厂房、仓库的出租人、承租人应当以书面形式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未以书面形式明确的,出租人对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负责统一管理,承租人对承租厂房、仓库的消防安全负责。

厂区醒目位置应当设置生产原料、成品及其火灾危险性,疏散示意图,火灾扑救方式等消防风险标识。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