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消防条例/第三章 火灾预防第三十五条有效人员密集场所禁止在营业时间进行电焊、气焊、气割、砂轮切割和油漆喷刷等具有火灾危险的施工、维修作业。地下公众聚集场所禁止使用明火。前款规定的场所确需动火作业的,应当按照单位的动火作业安全制度事先办理手续,将动火作业的区域与使用、营业区域进行防火分隔,严格在防火分隔区域内进行动火作业,并加强消防安全现场监管。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