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新建住宅区配建停车位电动汽车充电设施或者预留安装条件,应当符合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已经投入使用的住宅区加装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应当符合国家和省的消防安全要求。

车站、医院、商场、学校、体育场馆、公园等公共场所应当按照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设置集中或者相对集中的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设置符合用电安全要求的充电设施。

禁止在公共门厅、楼道、楼梯间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及其两侧影响通行的区域停放电动自行车。

禁止在住宅区的室内区域为电动自行车或者其蓄电池充电,但按照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设置的电动自行车充电场所除外。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