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消防条例/第三章 火灾预防第二十八条有效除按照国家规定应当安装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建筑或者场所外,在同一厂区内存在两家以上租赁关系的生产经营单位和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中的人员密集场所应当配备一键警报广播装置,确保发生火灾后能够及时通知周边人群。鼓励其他场所配备前款规定的设施。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