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除按照国家规定应当安装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外,下列场所应当实现具有联网功能的独立式火灾探测报警功能:
(一)福利院、养老服务机构、婴幼儿活动场所、月子中心以及未成年人校外培训、托管机构等经营服务场所;
(二)沿街门店、群租房、集体宿舍等场所;
(三)无人值守的通信、电力机房等重点场所;
(四)纺织、服装、印染、塑料制品、保温材料、电动自行车生产、家具生产加工以及海绵或者泡沫生产使用等企业场所;
(五)密室逃脱、剧本杀等新业态场所。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