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消防车通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的日常管理,由建筑物的建设单位、使用单位或者管理人负责。不能确定建设单位、使用单位或者管理人的,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

建设单位、使用单位或者管理人发现妨碍消防车通行或者操作的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制止无效的,及时报告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消防救援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

鼓励设置消防车通道智能视频报警系统。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