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消防条例/第三章 火灾预防第二十三条有效建设工程交付使用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在消防车通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设置标识;未设置标识的,不得投入使用。已经交付使用但未在消防车通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设置标识的,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进行设置。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消防救援机构予以督促、指导。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