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依法履行国家和省规定的消防安全职责,建立消防安全风险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机制和风险分级管控、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制度,落实全员消防安全责任制,实行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明确负责消防安全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制定并实施本单位从业人员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计划。

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餐饮、购物、住宿、娱乐、休闲健身、医疗、教学、生产加工等个体工商户,应当履行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职责。

消防设施器材维护保养和检测、防火巡查检查以及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演练等相关记录应当按照规定存档备查。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