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四条

有效

本条例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指:

(一)物业,是指各类房屋及其附属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

(二)业主,是指登记在不动产登记簿中的权利人或者房屋买卖合同上记载的物业买受人;

(三)物业使用人,是指实际使用物业的人;

(四)物业服务企业,是指依法取得独立法人资格,从事物业服务的企业。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