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八十三条有效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相关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法实施行政许可或者行政处罚的;(二)未按照规定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三)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或者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四)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情形。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第八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八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