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五条

有效

发生下列危及房屋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紧急情况,需要立即进行维修、更新和改造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可以向区、江北新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资金使用申请:

(一)电梯故障;

(二)消防设施存在重大火灾隐患;

(三)屋面、外墙渗漏,严重影响房屋使用;

(四)二次供水水泵运行中断,但专业经营单位负责二次供水水泵设备维修、养护的除外;

(五)专用排水设施因坍塌、堵塞、爆裂等造成功能障碍;

(六)楼顶、楼体外立面存在脱落危险;

(七)其他危及房屋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紧急情况。

区、江北新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应急维修资金使用书面申请之日起二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应急维修工程竣工验收后,应当将使用维修资金总额及业主分摊情况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

区、江北新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方便快捷地处理应急维修事项,并加强监督管理,保障资金安全,对维修项目的方案制定、预算编制、工程实施、竣工验收、决算造价审核等环节实施全过程监管。前述事项可以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开展评估。

对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应急维修情形相关主体未及时提出申请的,区、江北新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督促业主和业主委员会或者相关责任人限期维修,也可以组织代为维修。代为维修费用经审核后,向业主公示并依法列支。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