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业主认为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向区、江北新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书面提出撤销申请;认为物业管理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向区、江北新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提出撤销申请。
区、江北新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将审查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