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第三章 前期物业管理第三十五条有效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与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生效之前,前期物业管理由建设单位负责。前期物业管理阶段,建设单位应当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