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公园管理机构负责公园的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并接受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园,由政府确定公园管理机构。非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园,由建设单位负责,并报本级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备案;已经竣工验收移交政府的,由政府确定的公园管理机构负责。

地方法规 · 周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