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市、县(市)、区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公园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公园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周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