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一项、第六项规定,劝阻无效的,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劝阻无效的,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四项规定,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周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