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公园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散发商业性广告宣传品、流动兜售物品;

(二)翻越围墙、栏杆、绿篱,攀爬建筑、雕塑等;

(三)在非指定区域游泳、垂钓、宿营、洗涤污物等;

(四)非法捕捉、伤害动物,擅自放生动物等;

(五)违反规定携带犬只入园;

(六)酗酒、赌博或者进行算命、占卜等封建迷信活动;

(七)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序良俗的行为。

地方法规 · 周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