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有条件的公园应当合理设置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位。

未经公园管理机构允许,车辆不得进入公园。下列车辆除外:

(一)老、幼、病、残者使用的专用车辆;

(二)专用观光车辆和施工、养护作业车辆;

(三)执行公务的公安、消防、救护、抢险等特种车辆。

进入公园的车辆应当按照规定的速度和路线行驶,并在指定地点停放。执行紧急任务的特种车辆除外。

设有自行车道的公园,应当允许未安装动力装置的自行车进入。

地方法规 · 周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