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公园条例/第三章 服务管理第二十九条有效有条件的公园应当合理设置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位。未经公园管理机构允许,车辆不得进入公园。下列车辆除外:(一)老、幼、病、残者使用的专用车辆;(二)专用观光车辆和施工、养护作业车辆;(三)执行公务的公安、消防、救护、抢险等特种车辆。进入公园的车辆应当按照规定的速度和路线行驶,并在指定地点停放。执行紧急任务的特种车辆除外。设有自行车道的公园,应当允许未安装动力装置的自行车进入。地方法规 · 周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