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八条有效海绵城市建设专项规划应当依法编制,合理划分排水分区,明确需要保护的河、湖、坑、塘、湿地等自然生态空间格局以及雨水年径流总量控制率、内涝防治目标、雨水滞蓄空间、径流通道等内容,并符合殷墟保护、古城保护等要求。编制海绵城市建设专项规划时,应当广泛听取有关部门、专家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地方法规 · 安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