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海绵城市设施按照下列规定确定运营维护责任人:

(一)政府投资建设的,由住房城乡建设、水利、城市管理等部门或其受托人负责运营维护;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模式建设的,按照合同约定确定运营维护责任人;

(二)社会投资建设的,由其所有权人或者受托人负责运营维护;

(三)运营维护责任人不明确的,按照谁使用、谁维护的原则确定。

地方法规 · 安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