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