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黑河引水系统保护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或者关闭。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5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