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黑河引水系统保护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九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5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