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黑河引水系统保护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在水库坝体修建码头、渠道的,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在水库坝体堆放杂物、晾晒粮草的,可以并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5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