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黑河引水系统保护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5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