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黑河引水系统保护条例/第二章 引水、蓄水设施保护第十三条有效水库大坝保护区域内修建码头的,须经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与坝脚输水、泄洪等设施保持一定距离,不得影响水库大坝安全。禁止在水库坝体修建码头、渠道、堆放杂物、晾晒粮草。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5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