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黑河引水系统保护条例/第二章 引水、蓄水设施保护第十二条有效水库大坝保护区域内,禁止从事爆破、打井、采石、采矿、挖砂、取土、修建墓地等危害大坝安全的活动。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5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