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引水管渠管理单位应当对其管辖的引水管渠及其附属设施进行定期检查和日常巡查,发现故障,及时抢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配合,予以协助,不得阻拦和干扰。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