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已修改

采矿权申请人或者采矿权人应当在办理建设用地申请或者采矿权申请手续时,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随有关报批材料报有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

采矿权申请人或者采矿权人在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过程中,应当听取当地政府和相关权益人的意见。

具体承担相应建设用地审查和采矿权审批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对方案进行审查。受理审查申请后,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法规性决定 · 鄂尔多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