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绿色矿山建设管理条例/第二章 绿色矿山建设/第二节 矿山环境保护与生态修复第二十二条已修改采矿权人应当按照国家、自治区规定时间,在矿山闭坑前或者闭坑后完成矿区生态修复工作。矿业权人的生态修复义务不因矿业权的灭失而免除。无主矿山的生态修复工作,由旗区人民政府负责。法规性决定 · 鄂尔多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9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