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已修改

采矿权人在实施土地复垦工程前,应当依据审查通过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进行土地复垦规划设计,将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和土地复垦规划设计一并报所在地旗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采矿权人应当依据审查通过的方案,开展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工作,每年年末向市、旗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当年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情况。

法规性决定 · 鄂尔多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