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已修改

采矿权人应当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水土保持方案、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涉河防洪评价报告等要求开展矿区环境治理。

法规性决定 · 鄂尔多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