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已修改

采矿权人应当按照谁破坏谁治理、边开采边治理的原则,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义务。矿山环保、水土保持、地质环境治理等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管理使用。

法规性决定 · 鄂尔多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