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绿色矿山建设管理条例/第二章 绿色矿山建设/第二节 矿山环境保护与生态修复第十七条已修改采矿权人应当按照谁破坏谁治理、边开采边治理的原则,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义务。矿山环保、水土保持、地质环境治理等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管理使用。法规性决定 · 鄂尔多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9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