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祭祀活动应当维护公共秩序,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在城市建成区的街道、广场、公共绿地、河道、居民小区等公共区域,禁止下列行为:

(一)焚烧丧葬祭奠用品、逝者遗物;

(二)搭设灵棚,抛撒、摆放丧葬祭奠用品。

旗(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城市建成区以外依法划定禁止区域,并向社会公布。禁止区域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及时调整。

地方法规 · 呼伦贝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