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倡导下列文明祭祀行为:

(一)通过追思墙、追思堂、逝者信箱等公共文明祭祀场所开展祭祀;

(二)通过鲜花祭奠、植树缅怀、丝带悼念、清扫墓碑、书信追思等形式祭祀;

(三)其他安全、节俭、绿色环保的文明祭祀行为。

地方法规 · 呼伦贝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