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伦贝尔市文明祭祀条例第十二条有效倡导下列文明祭祀行为:(一)通过追思墙、追思堂、逝者信箱等公共文明祭祀场所开展祭祀;(二)通过鲜花祭奠、植树缅怀、丝带悼念、清扫墓碑、书信追思等形式祭祀;(三)其他安全、节俭、绿色环保的文明祭祀行为。地方法规 · 呼伦贝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