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七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条规定,供水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处理用水户投诉或者反映的问题,由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