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六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擅自停止供水或者未履行停水通知义务的,由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情节严重的,按照管理权限报经市或者旗县区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整顿;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可以给予处分。

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