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五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规定,未按规定对供水设施进行清洗、消毒或者未定期对原水、出厂水、供水管网和二次储水设施水质进行检测的,由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