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四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居民提供的生活饮用水(包括二次供水)和管道直饮水水质、水压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由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按照管理权限报经市或者旗县区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整顿;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可以给予处分。

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