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三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供水单位擅自转让供水设施或者擅自停业、歇业的,由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