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供水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七十二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拒绝、阻挠供水单位抢修作业的,由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5日第七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