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一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供水单位对其负责维修养护的供水设施发生事故未进行抢修的,由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立即进行抢修,并可以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按照管理权限报经市或者旗县区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整顿;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可以给予处分。

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