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供水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七条已修改市、旗县区人民政府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卫生健康、生态环境等部门,组织编制供水专项规划。供水专项规划根据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水资源综合规划编制,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编制供水专项规划应当经过可行性研究、专家论证,并充分征求公众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城乡规划。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5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