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供水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已修改市人民政府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的供水监督管理工作,各旗县区人民政府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供水管理工作。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机构按照市人民政府的规定负责所辖区域内的供水管理工作。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供水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5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