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供水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七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供水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由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5日第六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