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八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妨碍供水设施正常运行的,由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公民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

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