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已修改

市、旗县区人民政府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供水水质的监督工作,定期组织对水质进行检测并每季度向社会公布供水水质检测结果。

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