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供水条例/第四章 供水第三十九条已修改对无法保障安全稳定供水或者发生重大事故不能及时有效处理,严重影响正常用水,危害社会公共利益和安全的供水单位,经市、旗县区人民政府批准,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法采取应急接管或者其他必要措施。接管的供水设施,由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符合条件的供水单位经营。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5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